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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發展與網際網路的普及,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即使相隔千萬里,透過通訊軟體也可以互通訊息、聯繫感情,就連和素未謀面的陌生人也可以在論壇、討論區、甚至是遊戲裡通訊,但人際關係中少不了衝突摩擦,更何況文字沒有溫度,比起面對面對談,在網路上用文字對話更容易產生誤會、爆發衝突,此外由於網路世界具有隱匿性,部分使用者將網路平台作為負面情緒的宣洩出口,在各大論壇使用言語攻擊、侮辱其他用戶,藉此滿足自己扭曲的成就感。

在網路上真的可以肆意謾罵、為所欲為嗎?當然不行,凡走過必留下痕經,網路世界更是如此!在網路上一旦發送留言,雲端資料就會即刻備份,即時事後刪除留言也沒有用,IP地址定位更是可以反向追蹤發言者的地理位置,本篇文章帶你了解關於「查IP」不能不知道的事!


如何靠IP定址定位?
IP是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的簡稱,中文名稱為網際網路協定地址,主要功能為:

1. 標示主機:
標示網路介面並且提供主機在網路中的位置。

2. 網路定址:
紀錄傳送主機與目的主機的位址。

用戶在使用裝置連結網路時即會綁定IP位址,在網路世界中的一言一行都會留下IP資訊,因此通過IP資訊,我們可以反向查詢用戶的使用紀錄、地理位置等真實資訊。IP地址定位雖然可以找出使用者在現實世界的位置,但無線網路的開發帶動了浮動IP的出現,浮動IP由於可以更改IP位址因此增加定位的難度,但學校、政府單位、公司企業等單位仍以固定IP為主,IP地址定位相對簡單。



誰可以查IP?警察可以幫忙嗎?
因為遭到網路謾罵,決定藉由IP地址定位找出謾罵者、進行提告,是大眾查IP最常見的目的,不過查IP是門技術活,並非所有人都懂得利用IP地址定位,因此不少人會選擇報警、要求警察找出對方身份,但事實上警察並沒有想像中的萬能,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請警調單位協助IP地址定位,哪些案件可以請檢調單位查IP?其實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有詳細規定:

■ 第11-1-1條: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白話文:一般網路謾罵案件不會判處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警察既沒有權限也沒有義務幫民眾查IP,遭到網路謾罵想提告時,當事人必須自行確認對方身份!

■ 第11-1-2條: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白話文:網路威脅、公然侮辱、誹謗言論雖然屬於犯罪事實,但即使警察認為有IP地址定位需求,仍然無法自行查IP。IP定址定位需先申報檢察官並獲得許可、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通信紀錄調取票後才可以查IP。

■ 第11-1-3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白話文:警察、檢察官一定會幫忙查IP的情況,只有最輕本刑10年以上的犯罪案件,其餘違法案件即使警察判斷有IP地址定位需求,也需要報請檢察官、獲得法院同意才可以查IP。

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我們可以得知警察並不如大眾想像的萬能,無法自行查詢IP定址定位,下次有查IP需求卻遭到警察拒絕幫忙時,千萬不要因此對警察執勤人員動怒,因為他們真的沒有權限!


隨意查IP,小心侵犯他人隱私權!
台灣法律極其注重民眾個人隱私,即使有IP地址定位技術也不能隨意查IP,祕密通訊自由是我國國民的基本權益,利用IP地址定位可以獲得使用者連接網路的主機位置,視為妨害秘密通訊,隨意查IP在法律上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因此切勿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窺探他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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